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6-08-06   作者: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国际交流合作育人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国际化高水平专业人才的培养,巩固我校与国(境)外友好学 校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 学习管理工作,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构建学生出国交流学习“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全过程服务保障体系,完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出国交流学习项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各类出国(境)留学项目及国际活动,统称为“出国(境)项目”。

    1.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行 业协会举办的项目。 

    2.学校与国(境)外友好院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 资质的社会机构依据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而举办的学生出 国(境)留学项目。 3.经学校批准,学生自行联系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实习 或研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我校学生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生出国(境)事务,包括项目的计划制定、审批管理、评估监督、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指导二级学院开展行前教育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出国(境)项目的具体落实部门, 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开发适合本学院专业特点的项目,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备案。  

    2.出国(境)项目的传达和宣传。 

    3.推荐、组织学生报名参加相关项目。 

    4.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要求,确定初选名单,审核报名材料并统一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5.所有申请学生的政治审查、身心健康审查及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6.安排专人开展选课指导、学分认证审核等工作。 

    7.做好出国(境)学生的学籍异动报批、离返校手续、学分 认证、毕业资格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8.做好出国(境)学生的意识形态、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外派本科生和专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外派研究生项目的报名与管理工作,包括申请报名、指导和监督学分认证、毕业资格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缴、结算工作。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毕业生档案转接等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出国(境)学生在国(境)外期间 的奖惩工作。 

第三章 选拔外派 

    第十一条 申请出国(境)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学生。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养,无犯罪记录。 

    3.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无不及格课程,外语成绩符合相关 项目的要求。 

    4.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 

    5.足额缴纳学校的各项费用,无拖欠费用情况、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6.特定项目或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选派程序 

    1.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制定学校的出国(境)计划,发布招生简章;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院级项目的招生简章。 

    2.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处推荐组织学生报名,按照申请条件确定初选名单,将《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出国项目申请表》(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下载)、学生成绩单统一交到国际交流合作处。 

    3.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导学生提交出国(境)项目申请材料,为学生出具学校的相关证明材料。出国(境)手续原则上由学生自行办理,国际交流合作处可在业务管理范围内进行指导和协助。 

    4.国际交流合作处、各二级学院、学生及其家长共同签订《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参加出国(境)项目协议书》。 

    5.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导各学院对出国(境)项目学生开展行前教育。      6.二级学院指导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包括退选课、退宿舍等手续。学生持《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出国(境)离校通知单》(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下载)办理,一式三份, 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二级学院各留存一份。 

    7.学生自行购买保险和机票,原则上乘坐同一航线抵达外方。 

第四章 教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籍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在国(境)外期间,保留我校学籍,其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我校的学习年限。 

    2.学生在外期间被外方开除或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责任追究的,我校根据校规校纪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学籍。 

    3.出国(境)学生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须在两周内(节假日除外)到所在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手续, 提交《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出国(境)回校报到表》(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下载)。 

    4.提前终止项目或延期学习者,须报学校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超期不返、擅自超过批准返校时限、提前终止项目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选课 

    1.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出国(境)项目的管理工作,指派教师负责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学业及选课指导。 

    2.出国(境)学生原则上应选择与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学生在外方所选课程,需符合外方同期培养方案的学分规定或者项目合作协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成绩认定与学分认证

    1.出国(境)学生进行学分认证时,须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出国(境)学分认定申请表》(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下载),连同成绩单原件及翻译件交给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

    2.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负责成绩认定和学分认证。学分认证审批表、外方成绩单原件及翻译件入学生档案。复印件加盖红章,一式四份,分别由二级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本人各持一份。 

    3.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执行外方培养方案。如同期所修学分高于、等于国内同期必修课程学分,学校按国内同期必修 课程学分在毕业审核中予以确认。如同期所修学分低于国内同期必修课学分的,学校按外方同期所修学分在毕业审核中予以确认。学生回国后自愿选择同期相关必修课程,思政课程、学位课程等规定课程除外,并补修剩余学分的必修课程。 

    4.自行联系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校就读的学生,留学期间,申请保留我校学籍者,其学分认证参考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 

    1.双授学位项目学生获得外方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符合我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中外方没有规定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在我校免予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及答辩。研究生须达到我校规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 

    2.双授学位项目学生未获得外方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我校对其外方课程进行成绩认定和学分认证,符合我校毕业和学位授 予条件的,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中外方没有规定毕 业论文(设计)环节的,须通过负责教师向我校学院申请安排撰写论文(设计)任务并通过我校答辩。 

    3.出国(境)学生不能及时回国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可以通过网络指导方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和答辩。其中无法在答辩前提交成绩单进行学分认证者,可先进行论文答辩。 

    4.出国(境)学生毕业当年未在学校办理毕业手续之前收到外方成绩单的,学校将在学生收到成绩单后按批次组织毕业和学 位授予资格审核,办理毕业相关事宜。 

    5.学生毕业审核采用分段方式进行,即我校学习情况、外校学习情况。学生在我校和外校学习期间分别符合双方有关规定,可通过毕业审核。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管理 

    1.学生出国(境)后的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负责。 

    2.各类在校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山东政法学院,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3.学生因故无法在国(境)外完成项目任务的,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可返校继续完成学业。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断在外学习返境者,其在外所获成绩不予认定,如享受国家或学校奖(助)学金出国(境)的,必须全额退还。 

    4.学生因故提前终止留学或需要延长在外留学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出国(境)变更申请表》(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下载),报学校审批。

    5.二级学院党、团组织要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加强对团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返校后管理 

    1.返校两周内,学生本人持《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出国(境)回校报到表》、护照、在国(境)外学习证明、成绩单等资料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出国(境)课程学分认证审批表》,办理学分认证审批手续。 

   2.学院对学生出国资料要保存完整,并做汇总归档。 

    3.双授学位项目学生毕业时仍在国(境)外未返回的,可委 托代理人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奖学金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学生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其它上级部门和单位的资助项目,积极筹措资金帮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 

    第二十条 学费及其他费用 

    1.学生出国(境)期间需缴纳外方学费的,缴纳我校同期注册费。免交我校同期学费的出国境学生由各二级学院统计,签字盖章后报送财务处办理免交学费手续。 

    2.学生出国(境)期间在外方免收学费的,需继续按时缴纳 我校同期学费。除学年专业注册学费外,在国(境)外的学分学费凭学分认证,按照学分互认进行收费。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按照学年标准收取学费。 

    3.出国(境)学生如继续保留我校宿舍,需缴纳我校住宿费用。

    4.学生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5.外方收取的申请费、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全部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学生接受国(境)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国际旅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资助,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备。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生申请赴国外担任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志愿者的选拔条件,以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和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的通知要求为准。其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派人员在毕业、考研、学籍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形式的学生出国(境)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鲁政院〔2023〕141号)自行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国 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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