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在我校注册的外国留学生,除经书面批准者外应在校内居住。
二、外国留学生入校后,须在学校宿舍楼值班服务处办理校内住宿登记手续;并在入校后二十四小时内携带护照、居留证等有效证件到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三、外国留学生在校内应按照合作交流处和所在二级学院的安排住宿,不得擅自到非经安排的住所住宿。住宿应出示合法证件办理住宿手续,持证出入。
四、外国留学生应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要切实做好人身危害防范。要妥善保管好护照等重要证件、个人贵重物品及现金。外出时要锁好门窗,不要随意将钥匙交他人保管。
五、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禁止自炊、私自安装、私拉电线、使用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吸烟、焚烧杂物, 长时间不在房间时应关闭电器开关。
六、保持宿舍楼内的安静和秩序,不得在楼道内大声喧哗,不得在宿舍楼内聚众饮酒及进行妨碍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禁止酗酒滋事、在楼内饲养宠物。不得利用居住场所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的活动。
七、不得拆卸、改装、损坏宿舍楼内设备,不得擅自移出、添加家具和设备等,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离校时要交清宿舍内家具、家电等并进行卫生清洁,然后办理离校手续。
八、所居住的房间不得私自转让他人,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来访人员须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值班服务处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来访客人须在晚10:30前离开。如确有需要留宿亲友,外国留学生应向合作交流处或所在二级学院书面申请,出示居留证或有效护照,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经学院保卫处审核同意并备案。留宿人有义务督促住宿人及时登记和申报,违者公安部门将给予处罚。
九、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外国留学生在校外留宿;外国留学生外出应在晚11:00前回到宿舍。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在外留宿,必须及时向所在院系班主任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十、房间设施损坏,居住人员应及时向合作交流处报修。要配合学校工作人员对宿舍进行例行设备检修和安全检查。
十一、毕业生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两周内,必须离校;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离校,应向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备案并到财务处交纳房租。
十二、外国留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在校外自找住房的,需在入住前向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外国留学生涉外住宿登记表》和《外国留学生校外居住责任协议》,送交保卫处审核并备案。并于10日内到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变更手续。不填写《外国留学生涉外住宿登记表》、不办理住宿登记、不办理居留变更手续的外国留学生,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外国留学生在华期间如外出住宿居民家中,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十四、留学生变更校外居住地址时,需重新履行上述有关手续。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政法学院留学生管理工作意见》鲁政院〔2010〕9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