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08   作者:   访问次数:

为规范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入境、卫生检疫、居留、旅行、保险手续 

1.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规定办理入境、居留、旅行等手续,交纳各项签证费。 

2.从国外直接来院的外国留学生,应在3天内向合作交流处申请办理居留手续,并提供办理居留手续所需的材料。 

3.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如所提供的体检记录过期失效(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重新进行体检。 

4.经指定地点验证或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居留和入学手续,不合格者不予办理。 

5.体检、验证和补充检查项目所需费用均由外国留学生自付。 

6.在校期间,如发现不宜在华学习的非传染性疾病时一般应立即回国治疗。如发现传染性疾病,按传染病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有应当立即救治的情形,按人道主义原则办理。 

7.在学习年限内,外国留学生本人应注意护照、居留证的有效期。如护照有效期到期,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国使馆办好延期手续。居留证延期或变更,由学校出具证明,本人提前一周向公安局申请办理。如需协助办理,要提前一周向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办者公安部门将按规定处罚。 

8.外出旅行必须随身携带护照、居留证。护照、居留证要妥善保管,居留证如有遗失,须向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领。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局报失,由公安局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补领,补领新护照后,须到公安局变更居留证上的护照号码。 

9.外国留学生如到非开放地区旅行,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10.外国留学生转学,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到达迁入地后,还须向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11.毕业或结业外国留学生应在居留证有效期内离境,并将居留证交给边防检查站。 

12.外国留学生入学时统一购买保险。保险费自付。 

二、入学报到 

1.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并按《入学通知书》上指定的日期,持普通护照和签证来华,持《入学通知书》、《JW202表》以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合作交流处报到。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须按合作交流处指导履行请假手续。

2.新生入学报到后,合作交流处带领外国留学生到财务处缴付相关费用后将外国留学生介绍到相关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将外国留学生编入班级。 

4.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带领外国留学生在宿舍楼值班处进行校内住宿登记,熟悉校园及周边环境,办理学生证、借书证等。 

三、考勤与纪律 

1.外国留学生应按山东政法学院规定的时间学习,按时上课,按要求参加各种活动,不得旷课、迟到、早退。 

2. 外国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请病假须凭医务部门病假证明。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 自不上课者及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 

3.外国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及传统节日,学院原则上不放假。如确需参加驻华使(领)馆活动,需凭使(领)馆函件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不超过7天。 

4. 学习期间,除学校统一安排外,外国留学生不得请假外出旅游。 

5.外国留学生请假期满前须按时返校,并应向准假部门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销假,应在假期期满之前按上述请假手续续假。 

6.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及节假日离开济南,应提前告知所在院系,并在返回济南24小时内告知所在院系。所在院系须向合作交流处、保卫处书面备案。 

7.外国留学生连续旷课一天以上且24小时未予报告者,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向合作交流处报告;逾期48小时未予报告者,合作交流处应当向分管院领导和保卫处报告。逾期72小时者,山东政法学院启动外国留学生管理应急程序,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外国留学生派出学校通报情况。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政法学院留学生管理工作意见》鲁政院〔2010〕9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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