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奖惩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16   作者:   访问次数:

一、奖励办法 

1.为鼓励外国留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表彰先进,树立和营造良好学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按照10%的比例评选优秀外国留学生,并授予荣誉证书和奖学金。每学期至少奖励1人。 

2.每人次奖励5000元人民币。 

3.评选标准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山东政法学院的校规校纪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各科成绩优秀,总成绩名列前茅。 

 (3)遵守课堂纪律和礼仪,课堂表现积极活跃。 

 (4)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无不良嗜好。 

 (5)出勤率高,无旷课记录。 

 (6)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二、违纪处理与处分 

1.对学习期间经常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15%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20%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勒令退学。 

2.对无视纪律,破坏公共财产、酗酒、斗殴或有其它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在半年内有明显进步者,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 

3.对违纪的外国留学生做出的纪律处分,由违纪外国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经合作交流处审查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4.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人宣布外,学校书面向派出学校通报。 

5.凡经批准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外国留学生,从宣布之日起一周内离校。

6.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触犯中国法律,学校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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