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学业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08-13   作者:   访问次数:

为规范外国留学生学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国留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参照《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鲁政院〔2013〕47号)执行。 

二、外国留学生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总学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重修该课程,所需费用由外国留学生个人承担。 

三、各二级学院原则上应根据学校统一的培养方案组织安排 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工作。《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四、每学期结束后,外国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中英文《外国留学生成绩单》报教务处审核、存档,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发送合作交流处,同时提供给外国留学生本人。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政法学院留学生管理工作意见》鲁政院〔2010〕9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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